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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科法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治华与被执行人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治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法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魏治华,女,54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XX,男,56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魏治华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XX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办事处三委东方小区X#楼3层332室,房屋总层数:6,所在层:3,幢号:X#,建筑结构:混合,面积为137.29平方米,设计用途住宅,产权证号:090XXX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允许变卖、转让和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继德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