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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胜民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莫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莫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胜民初字第2732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2003年7月19日。法定代理人陈勇(原告陈某某之父),生于1975年2月19日。被告莫静,男,生于1989年11月16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负责人斯小文,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莫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所诉保险公司不准确为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永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余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