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县法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梅县客都实业有限公司与刘连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县客都实业有限公司,刘连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县法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梅县客都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梅县程江沿江南路15号八层。法定代表人刘金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辉,广东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连合,男,,汉族,原籍辽宁省朝阳市。梅县客都实业有限公司与刘连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梅县法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连合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梅县客都实业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连合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无履行。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刘连合在广东梅雁吉祥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权10000股(用该借款购买),查2014年3月21日,梅州市恒泰会计师事务所对广东梅雁吉祥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审计[恒泰会所审字(2014)026号审计报告],每股净资产为0.73元。刘连合持有的10000股,资产价值7300元。本院已书面通知广东梅雁吉祥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该公司表示放弃。申请执行人梅县客都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股权抵债,同意以被执行人刘连合持有的广东梅雁吉祥实业投资��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0000股,按现价(每股0.73元)抵对借款,股权抵对借款后,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偿。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梅县客都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以被执行人刘连合持有的广东梅雁吉祥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0000股,按现价0.73元,计7300元抵对借款,并放弃其他债权,未损害被执行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刘连合持有的广东梅雁吉祥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0000股,按每股0.73元转让给梅县客都实业有限公司。由梅县客都实业有限公司向相关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志辉审判员 梁胜章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永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