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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彭安秀、刘伟等与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黄泥坝社区居委会、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黄泥坝社区经济联合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安秀,刘伟,刘兵,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黄泥坝社区居委会,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黄泥坝社区经济联合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安秀,村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村民,系彭安秀长子。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兵,村民,系彭安秀次子。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长群,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黄泥坝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224号。法定代表人熊忠谋,该居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黄泥坝社区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熊忠谋,该经济联合社主任。上诉人彭安秀、刘伟、刘兵为与被上诉人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黄泥坝居委会(下称黄泥坝居委会)、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黄泥坝社区经济联合社(下称黄泥坝社区经济联合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彭安秀、刘伟、刘兵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安秀、刘伟、刘兵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安秀、刘伟、刘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6元,减半收取7033元,由上诉人彭安秀、刘伟、刘兵负担,本院决定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 斌审 判 员  李 莉代理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