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陈某甲,男,194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某乙,女,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严其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