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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陈某甲,男,194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某乙,女,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严其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