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郊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有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一初字第00185号原告:胡某某,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铜陵海螺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赵某某,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负担。审判员 朱汪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