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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有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一初字第00185号原告:胡某某,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铜陵海螺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赵某某,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负担。审判员  朱汪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