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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陆大珍与安徽恒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陆大珍,女,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安徽恒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晓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陆大珍与被执行人安徽恒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