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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程某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田刑初字第0029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甲,乳名大柱,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2014年1月2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7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月2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4)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明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份,徐某(已判刑)因琐事与芮某甲(已判刑)等人发生矛盾,4月13日晚11时许,徐某纠集尹某(已判刑)、万旭等四人在上湖“金龙宾馆”108房间内对芮某甲、王某甲进行殴打。此事后,芮某甲、王某甲二人便声称:被打一事不能算了,找个时间一起把徐某打一顿。4月15日晚上10时许,芮某甲打电话给徐某,电话中二人相互谩骂,后二人便相邀在皇家后宫KTV门口打架。相邀后,徐某、尹某打电话给程某乙(另案处理)让其带几个人到皇家后宫门口打架。芮某甲亦打电话邀集被告人程某甲和赵洋(另案处理)及王某丙、芮某乙、沈徐飞、王某甲、王某乙(五人均已判刑)等人并商量将徐某一方诱骗至姚湾大坝进行斗殴。11时许,徐某、尹某、程某乙等人在皇家后宫门口没有见到应邀而来的芮某甲等人便准备离开。此时,芮某甲、芮某乙、程某甲等人便开着车出现在皇家后宫门口,徐某等人便开车进行追赶,当追到姚湾大坝时,双方便下车,芮某甲、王某丙等人便持棍、刀、枪与徐某等人对峙。随后,芮某甲一方向徐某等人开枪,见状后,徐某等人便上车欲逃跑,芮某甲、王某丙、程某甲等人遂持棍、刀、枪对徐某一方的车进行打砸,徐某等人便驾车逃离。针对以上指控,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证人徐某、尹某、程某乙、芮某甲、芮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淮公(田)勘(2012)K04021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本院《(2012)田刑初字第00499号刑事判决书》、《(2013)田刑初字第00060号、0015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程某甲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伙同他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对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聚众斗殴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徐某(已判刑)因琐事与芮某甲(已判刑)产生矛盾,4月13日晚11时左右,徐某纠集尹某(已判刑)等人在上湖“金龙宾馆”108房间内对芮某甲、王某甲进行殴打。事后,芮某甲、王某甲二人声称,被打一事不能算了,找个机会把徐某打一顿。4月15日晚上10时左右,芮某甲打电话给徐某,电话中二人相互谩骂,后二人相约在皇家后宫KTV门口打架。徐某、尹某打电话给程某乙(另案处理)让其带几个人到皇家后宫门口等待。芮某甲亦打电话邀集了被告人程某甲和赵洋、王某丙、芮某乙(三人另案处理)及沈徐飞、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并商量将徐某一方诱骗至姚湾大坝进行斗殴。当晚11时左右,徐某、尹某、程某乙等人在皇家后宫门口没有等到应约而来的芮某甲,正准备驾车离开时,发现芮某甲、芮某乙和被告人程某甲等人开车出现在皇家后宫门口,徐某等人开车进行追赶,当追到姚湾大坝时,双方下车,芮某甲、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持棍、刀、枪与徐某一方对峙。随后,芮某甲一方朝徐某一方开枪,听到枪声后,徐某等人随即上车逃跑,芮某甲、王某丙、程某甲等人持棍、刀、枪对徐某一方的车辆进行打砸,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程某甲到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110应急大队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证人证言①徐某的证言2012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阿涛(芮某甲)给我打电话约我出来打架,我就跟他说我已经跟小辉(沈徐飞)说好了,这事就这么算了,但他不愿意,我就把电话挂了,再打过来我就没有接了。当天下午,我、阿强(尹某)和几个朋友到皇家后宫玩,在玩的过程中,阿涛给我打电话,在电话里骂我,非要跟我打架。我就说我在皇家后宫门口等你。我和阿强等了半个小时没有等到,这时,程某乙开着车过来了,车里还有两个人,因为没有等到阿涛,我就打算走了,快到森都酒店的时候,程某乙给我打电话说阿涛他们来了,带了两车人。我就开车回去了,刚到皇家后宫,阿涛、小辉他们就开着车跑掉了,我就在后面追,程某乙在我后面跟着,我和程某乙一直追到姚湾大坝上,我问阿涛,你可要打了,他当时回答不打了,我们谈谈。后来我就听到一声枪响,程某乙就开车跑掉了,接着我也开车走掉了。听到枪响的时候,程某乙开的车后玻璃被枪打碎了,之后,我就让程某乙去报案了。他带了两车人过来的,至少有去七、八个人,我知道的有阿涛、小辉,其他几个人我没有注意,后来我听程某乙说还有小波(王某乙)、二阳(赵洋),但我没有看见他俩。②尹某的证言我们这边一共两辆车,我和徐某坐一辆车,后面一辆车有程某乙还有两三个人我不认识。对方有阿涛、王某甲、小波、二阳、小辉、大柱(程某甲),还有其他的人我就不认识了。刚开始徐某和阿涛是约在火车站打架的,后来又约在英皇后宫门口打架的。因为徐某和阿涛之间有矛盾,后来他俩就分别找人约出来打架。我们在追对方的时候,程某乙坐的这辆车上面有人朝对方的车上开了枪,具体开了几枪我不知道。对方在姚湾大坝上面有人朝我们开了一枪,后来他们还拿烟刀、棍、砍刀朝我们的车上砍。我没看清楚对方拿的是什么样的枪,枪是小波拿的。因为当时要打架我和徐某没有准备,徐某就打电话给程某乙,让他带几个人到皇家后宫打架。③程某乙的证言因为别人打我,我来报案的。今天(2012年4月15日)晚上小辉的一个弟弟给我打电话,叫我到大坝和小辉谈谈,我就和郑某、陈超开车去大坝,看见有两辆车在大坝上,我就从车上下来,看见小辉手里拿一根木棍上来打我,我就回到车内,小辉就用棍子砸我车,我发动车就跑,坐在后面的郑某好像看见他们手里拿的有枪,我就开车跑了,只听见轰的一声,我车的后玻璃烂了,我们就跑掉了。打我们的人一个叫小辉、二阳、阿涛、小波,这几个人大名不知道,都在上湖租房住。④郑某的证言昨天(2012年4月15日)晚上大约在11时左右,帅帅(程某乙)叫我陪他到大坝找一个叫小波的谈事,我就和陈超、帅帅三人去了,当时是帅帅开的车,车到大坝,我们刚准备下车,听到后面有人喊打,帅帅发动车就准备跑,当时我坐在车的后排,看见有人抱着枪,我听到响声,我们车的后玻璃就烂了。⑤芮某甲的证言2012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万旭倒车时差一点碰到徐某女朋友,她就骂万旭,还找人去打万旭,后来我把徐某女朋友打了一顿,之后徐某带着阿强、程辉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到金龙宾馆把我和王某甲打了一顿。我就跟王某甲说,这次被打不能就这么算了,找个机会我们把徐某给打一顿,王某甲也同意了。好像是4月15日,当天下午我和徐某就约好晚上在火车站打架的,因为朋友的酒吧刚开业,就没有去火车站,之后徐某不停打我电话,最后就约好他找一些人,我也找一些人,我们双方在皇家后宫门口打一架。我打电话喊的有小辉、二阳、王某乙、王某甲、小广(芮某乙)、大柱他们几个帮我打架,王某丙是在加洲宾馆巷口遇见的,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应该是大柱的朋友。在等王某甲拿枪回来的时候我们就一块商量把徐某他们骗到大坝上去打,打起来周围没有人,很方便。在大坝上,徐某拿刀抵着我说“可打了?”我就说不打了,接着我就听见一声枪响,徐某听见枪声之后就和阿强一块往车里跑,我们这些人就拿木棍、烟刀、砍刀一块去砸另一辆车,徐某还是开车跑了。枪是我们这边开的。⑥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沈徐飞、芮某乙的证言:证言所证内容与芮某甲证言基本一致,情节基本吻合。(2)勘验、检查笔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以“2012年4月15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春燕酱元厂西侧淮河大坝路口程某乙轿车被毁坏案”派员对聚众斗殴现场进行勘查,制作《淮公(田)勘(2012)K04021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绘制了现场图,拍摄了现场以及被毁坏轿车照片。(3)书证①证人之间相互辨认笔录,证明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以及确认被告人程某甲参与了聚众斗殴。②通话记录,证明案发当日芮某甲与徐某多次通话,双方相约聚众斗殴的事实。③本院《(2012)田刑初字第00499号刑事判决书》、《(2013)田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书》、《(2013)田刑初字第0015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部分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被处罚情况。(4)被告人程某甲供述和辩解我是来投案自首的。2012年4月份的时候我跟人在姚湾大坝打架,后来就因为聚众斗殴被田家庵刑警二队上网追逃了。那天晚上大概10点左右,芮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他侄子芮某甲和徐某晚上约人出来打架,他让我到加洲宾馆巷口见面。因为芮某甲是芮某乙的侄子,估计他怕芮某甲会吃亏所以就喊我去帮芮某甲打架。在加洲宾馆巷口的时候,我、芮某甲、芮某乙、王某乙、王某甲、小辉、二阳我们一块商量先将徐某他们骗到姚湾大坝上,然后再打架,因为在英皇门口打架不方便,人太多了。当时我的车停在坝子下面一点点的地方,芮某乙下车了,我当时还没有下车,然后就听见一声枪响,坝上的人就乱起来了,芮某甲一方就拿着棍、刀往对方的车上砸,后来对方估计害怕了就开车跑掉了。(5)户籍信息、抓获经过①被告人程某甲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程某甲犯罪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②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110应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程某甲到该队投案,以及投案时间、移交责任单位处理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积极参加成帮结伙地持械进行殴斗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犯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其构成自首,决定予以减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鲁仕林代理审判员  李玲云人民陪审员  刘 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路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