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一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燕招与牛路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招,牛路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上民一初字第541号原告张燕招,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黄埠镇新庄村大张桥*****号。身份证:4128251983********。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路路,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4128251986********。原告张燕招与被告牛路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路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燕招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0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被告外出不归,现已分居八年,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牛路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燕招与被告牛路路于2006年10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2006年底又因生气,被告外出至今未归。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被告结婚证,本院对上蔡县黄埠镇新庄村民委员会书记张玉堂的调查笔录,当庭证人张国贞、张修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和睦相处,共同构建幸福和谐的家庭。由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2006年底又因生气被告外出至今无音信,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招与被告牛路路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燕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新年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郭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