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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山民指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田震诉刘平平、胡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4)白山民指管字第10号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原告田震诉被告刘平平、胡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刘平平系该院干警,该院对此案不已审理,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由你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本案。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