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山民指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田震诉刘平平、胡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4)白山民指管字第10号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原告田震诉被告刘平平、胡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刘平平系该院干警,该院对此案不已审理,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由你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本案。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