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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刑执字第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李世红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01374号罪犯李世红,男,生于1972年09月29日,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以(2010)宝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至2015年6月12日止,于2012年9月17日送黄陵监狱区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4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李世红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世红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线圈岗位改造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努力学习生产技术,踏实改造,计分考核成绩2011年02月至2014年03月底止累计获得1330分,折合积极13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世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世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系毒品犯罪,减刑时应当从严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世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4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沙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