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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商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与苏州特固符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初字第00792号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桥崔荣路36号。法定代表人万春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特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西新村。法定代表人赵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特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沈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卢铃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