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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昆山维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太仓铁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维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太仓铁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19号申请执行人昆山维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太仓铁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源,该公司董事长。昆山维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太仓铁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太商初字第0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太仓铁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7日内给付昆山维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加工费206184.9元,并直接支付昆山维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4693元,合计210877.92元。因太仓铁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昆山维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087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其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太商初字第08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卫平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高 逸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