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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张卫廷与内黄县电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廷,内黄县电业管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张卫廷,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恩,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黄县电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朝阳路200号。法定代表人李新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田,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内黄县城硝东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廷与被告内黄县电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廷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廷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卫廷负担。审 判 长  李随生审 判 员  刘瑞敏人民陪审员  吴国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林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