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非审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红山区分局与红山区国强养殖场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红山区分局,赤峰市红山区国强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红法非审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红山区分局,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孟宪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戈力,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红山区分局环境监察队队长。被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国强养殖场,住所地赤峰市。代表人:郑国强。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红山区分局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赤红环罚字[2013]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完备,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红山区分局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赤红环罚字[2013]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胡亚强审判员 赵国兴审判员 白英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