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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东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与王开伟、李明伟、罗元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王开伟,李明伟,罗元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8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被告王开伟。被告李明伟。被告罗元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诉被告王开伟、李明伟、罗元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开伟、李明伟、罗元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泓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