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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执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黄敏与程龙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执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黄敏,女。被执行人:程龙,男。申请执行人黄敏与被执行人程龙离婚纠纷一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的(2011)田民一初字第01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尚欠100000元未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红代理审判员  吴雪松代理审判员  夏毓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