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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中刑二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汤某、何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九中刑二终字第87号原公诉机关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某,九××××工艺电子厂法人代表,因本案于2013年7月5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后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何某,九××××工艺电子厂总经理。因本案于2013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都昌县人民法院审理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某、何某犯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都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某、何某犯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汤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汤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某撤回上诉。都昌县人民法院(2014)都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克曙审判员  夏 亮审判员  张志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杜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