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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吴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吴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99号复地新城93号3-1室、4-1室。负责人徐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妙韵。被告吴镖,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高地无锡分公司)与被告吴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高地无锡分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吴镖的起诉。本院认为:高地无锡分公司自愿撤回对吴镖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地无锡分公司撤回对吴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高地无锡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雨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佳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