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3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闫炉青诉被告秦见见、张韶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炉青,秦见见,张韶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3194号原告闫炉青,男,汉族,1959年12月6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古城路市政府防腐北楼1单元7号,身份证号410901195912060052。被告秦见见,男,汉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新习乡南焦二寨村。被告张韶辉,男,汉族,成年,住址濮阳市新习乡政府家属院88号。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炉青诉被告秦见见、张韶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见见、张韶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炉青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炉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炉青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耀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