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渑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渑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13年12月3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6月2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11月2日,被告人马××到渑池县××铝业有限公司×号楼××宿舍用饮料瓶塑料片将宿舍门捅开,将张×放在室内的一台惠普牌V3906型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电脑价值2580元。案发后,被盗的电脑已追回返还被害人。2、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马××到渑池县××铝业有限公司×号楼××宿舍用饮料瓶塑料片将宿舍门捅开,将李××放在衣柜内的8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盗现金已返还被害人。3、2013年9月的中旬一天,被告人马××到渑池县××铝业有限公司×号楼××宿舍用塑料片将宿舍门捅开,盗走路××一张医保卡、一条托帕石吊坠项链,盗走李××100元现金,并盗刷医保卡现211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4、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马××到渑池县××铝业有限公司×号楼××宿舍用塑料片将宿舍门捅开,盗走路××一部三星相机及6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相机价值68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5、2013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马××到渑池县××铝业有限公司×号楼××宿舍用盗窃的钥匙将宿舍门打开,因未寻找到所需财物,盗窃未遂。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路××、李××、张×的陈述,证人訾××、胡××、崔××、上官××、陈×、宋××的证言,李××电脑录制的视频光盘,路××医保卡账户支出明细,马××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渑池县公安局仰韶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马××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8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因指控第5起盗窃行为被传唤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指控第1至4起盗窃罪行,是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涉案被盗财物均已追缴失主,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峰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左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