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新民初字第3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锦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锦柱,邱建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3347号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中甲路南山盂。法定代表人张劲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慧,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春燕,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移动公司北边对面五楼)。法定代表人温文辉。被告张锦柱,男,成年,居民。被告邱建春,男,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锦柱、邱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原、被告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为395元,由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