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汽开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马丽娜、邢政、王俊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马丽娜、邢政、王俊臣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丽娜、邢政、王俊臣等。申请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丽娜、邢政、王俊臣、等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28235、28236、28237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丽娜所有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马艳春子、邢政所有的坐落于农安镇的贷款抵押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期间不得更名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正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