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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民催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青岛宝顺达汽车有限公司、青州市华永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宝顺达汽车有限公司,青州市华永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催字第41号申请人青岛宝顺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帅,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青州市华永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高庙村(驼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夏卫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民,该公司业务经理。申请人青岛宝顺达汽车有限公司因遗失青岛农商银行即墨支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青州市华永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青岛宝顺达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彩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