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林雪菊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林雪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莒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住所地莒县城区浮来中路102号。诉讼代表人:丁风海,男。被执行人:林雪菊,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雪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莒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林雪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实际用款人张长伟正在服刑。本院到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未有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雪菊现暂无履行能力,查询被执行人未有存款,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线索,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莒执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建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