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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北赤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融策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赤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融策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赤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信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赤壁市金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9147939-0。法定代表人张海林,赤信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重光,赤信房地产公司营销经理。委托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融策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策顾问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泰闸小区**栋*单元*层*号。组织机构代码:05918407-8。法定代表人陈勇,融策顾问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新,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赤信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融策顾问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2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24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三华审判员  吴晓梅审判员  杨荣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成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