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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三初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坛进,天津滨海新区佳茗茶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坛进,天津佳茗茶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三初字第3551号原告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凌翔,该公司职员。被告郑坛进,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佳茗茶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郑华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坛进、被告天津佳茗茶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莫荻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