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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都潘民初字第05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蔡学宝与季明、唐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学宝,季明,唐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潘民初字第0564号原告蔡学宝,居民。被告季明,居民。被告唐红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学宝与被告季明、唐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学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820元,由原告蔡学宝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坚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人民陪审员  吴曰香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成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