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陈乙与杨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乙,杨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初字第344号原告陈乙,女。被告杨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乙诉被告杨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卿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龚钰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