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阆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陈乙与杨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乙,杨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初字第344号原告陈乙,女。被告杨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乙诉被告杨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卿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龚钰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