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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桂荣、武夷山馨韵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黄桂荣,武夷山馨韵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被执行人黄桂荣,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被执行人武夷山馨韵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桂荣、武夷山馨韵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桂荣名下的财产位于武夷山市区西侧小武夷公园(今日家园)30幢1-3层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武夷山字第X**号)房产,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黄桂荣名下位于武夷山市区西侧小武夷公园(今日家园)30幢1-3层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武夷山字第XX**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曾德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龚子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