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商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丰顺与程祥勇、宫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顺,程祥勇,宫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商初字第142-1号原告丰顺,农民。被告程祥勇,居民。被告宫红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顺诉被告程祥勇、宫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孔凡岩审判员 赵世友审判员 孔 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成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