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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商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丰顺与程祥勇、宫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顺,程祥勇,宫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商初字第142-1号原告丰顺,农民。被告程祥勇,居民。被告宫红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顺诉被告程祥勇、宫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孔凡岩审判员  赵世友审判员  孔 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成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