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刑一复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阿木尔坡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案件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阿木尔坡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鲁刑一复字第22号被告人阿木尔坡,农民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高密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晔,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俄洛日木。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木尔坡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潍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阿木尔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为被告人阿木尔坡指定辩护人,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3年4月20日10时许,在山东省某市某办事处东牟社区东牟村,被告人阿木尔坡因怀疑其妻阿某莫有外遇而产生杀人恶念,遂持镐头追打阿某莫。阿木尔坡用镐头多次击打阿某莫的头部、背部等处,致阿某莫死亡,阿木尔坡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阿某莫系受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及左髂总动脉断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出示、质证并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证人高某兴、阿某木、尾某莫、吉某格、吴某宝分别证实,案发当天,他们看见阿木尔坡手持镐头追打其妻阿某莫,后者被当场打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阿木尔坡被工友摁倒在地,公安人员将其带走的情况;被告人阿木尔坡对因感情纠纷产生杀害其妻阿某莫的念头,后手持镐头将阿某莫打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其供述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阿木尔坡的辩护人在复核期间提出“阿木尔坡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阿木尔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审法院在对其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了上述情节,依法对其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故被告人阿木尔坡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木尔坡无视国法,因感情纠纷而行凶杀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感情纠纷所引发,阿木尔坡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判处其死刑,不立即执行。被告人阿木尔坡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刑一初字第8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阿木尔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福迅审判员 荣 华审判员 郑清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