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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和支行与民和县隆治兴隆综合食品加工厂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民执字第12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和支行与被申请人民和县隆治兴隆综合食品加工厂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行民和支行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对被申请人民和县隆治兴隆综合食品加工厂的抵押资产依法进行了评估,但以现有条件该资产无法变现予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申请人民和县隆治兴隆综合食品加工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中国农行民和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浩军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王应武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