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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铜陵市卫正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佘发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卫正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佘发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645号原告:铜陵市卫正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淮河路口)。法定代表人:胡顺稳。被告:佘发明,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卫正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佘发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卫正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铜陵市卫正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章俊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