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218号原告���某。委托代理人李春光。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