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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218号原告���某。委托代理人李春光。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