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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肖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肖某某,周某某,黄某某,李某甲,罗某某,李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负责人周新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涛,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彭刚,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某某,男,生于1967年7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周某某(系被告肖某某之妻),女,生于1965年11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20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某甲(系被告黄某某之妻),女,生于1976年10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57年3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某乙(系被告罗某某之妻),女,生于1957年7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被告肖某某、周某某、黄某某、李某甲、罗某某、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