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终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2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台湾省人),男,194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白某某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4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白某某上诉称:上诉人虽是台湾籍,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上诉人自2008年6月4日至今长期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故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应为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户籍虽在福州市鼓楼区,但是其长期居住在英国。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上诉人提供的《临时住宿登记表》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在本案起诉前已在北京市朝阳区连续居住满一年。故对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被上诉人长期居住在英国,故对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