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法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景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法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景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09)三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外出打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景某某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保留实体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法执字第000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