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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徐新涛、徐亮亮与徐亮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涛,徐亮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735号原告徐新涛。法定代理人徐凤坤。委托代理人赵燕燕,昌邑龙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亮亮。委托代理人张通涛,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涛与被告徐亮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新涛于2014年7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新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徐新涛负担。审判员  刘永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冯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