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溆非诉行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2014)溆非诉行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陈泽辽、陈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泽辽,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溆非诉行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溆浦县卢峰镇幸福街。机构代码00665848-7。法定代表人舒建忠,局长。被执行人陈泽辽,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员。被执行人陈华,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员。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泽辽、陈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经审查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泽辽、陈华已履行应尽的义务。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溆非诉行查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洪杰审 判 员 谢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朗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馨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