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徐育龙诉胡继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育龙,胡继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96号原告(反诉被告)徐育龙,男,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反诉原告)胡继红,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临湘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育龙诉被告(反诉原告)胡继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徐育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胡继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徐育龙与被告(反诉原告)胡继红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徐育龙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胡继红的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胡继红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徐育龙的反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徐育龙负担,反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胡继红负担。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