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8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郑四海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四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880号罪犯郑四海,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深龙法刑初字第1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四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2008)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3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四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0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郑四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四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嘉奖17次;2013年1月记功一次,2013年3月记表扬一次,2013年7月记表扬一次,2013年7月记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月记表扬一次。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执行1500元,出具了其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四海2013年1月记功为2012年生产记功,在该生产记功材料中,2012年度记功情况表记录其1月至12月劳动分值及超产率,但2012年月考表中1月至6月无登记劳动分值及超产率,且11月、12月登记劳动情况为“停产”,记功情况表与月考表劳动考核情况不一致,无法相互印证,因此2013年1月生产记功本院不予认定。该犯2013年7月改迼积极分子由2013年1月记功、2013年3月表扬、2013年7月表扬评定,因此2013年7月改造积极分子也不予认定。该犯获得嘉奖17次;2013年3月记表扬一次;2013年7月记表扬一次;2014年1月记表扬一次;本院予以认定。据此,罪犯郑四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四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范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