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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执行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杨组(祖)顺与杨志成、黄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组(祖)顺,杨志成,黄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仙执行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杨组(祖)顺,男,住仙游县��被执行人杨志成,男,住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黄秀华,女,住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组(祖)顺与被执行人杨志成、黄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497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204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0元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房地产和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志成、黄秀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49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祥熙执行员  阮 斌执行员  郑春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一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