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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辖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姜建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姜建中,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辖终字第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101号文荟大厦7楼F座。负责人尹斯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京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建中。委托代理人:胡为春,江苏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黄海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蔡为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厦集团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建中、原审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辖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中厦集团南京分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2日,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下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与上诉人中厦集团南京分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将南京水文实验站办公楼、景观、绿化等工程发包给上诉人施工。2011年8月25日,上诉人中厦集团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姜建中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上诉人将南京水文巡测基地景观工程承包给被上诉人施工和养护,工程地点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河口附近,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中厦集团南京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