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中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戈有仕与孔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有仕,孔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中法执字第33号申请人戈有仕,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孔利云(又名孔丽荣),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现下落不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利云下落不明,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3)乌中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待具备其他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职权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武 文 科代理审判员 赛音朝格图代理审判员 吴 海 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韦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