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3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宁文化与被告西安盛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文化,西安盛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3031号原告宁文化,女,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盛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方新村114号84幢2层2号。注册号610112100011977。法定代表人李立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创,男,该公司客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文化与被告西安盛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文化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文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5元,其余29.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