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58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蒋锡伟与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锡伟,吴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5836号原告蒋锡伟,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顺心织布厂厂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唐常敏,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伟,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务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锡伟与被告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锡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锡伟负担。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守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