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吴景昭与张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景昭,张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吴景昭。被告张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景昭与被告张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景昭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张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景昭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景昭撤回对张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景昭负担。审判员 顾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海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