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兵,李丰绩,高东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被告李兵,男,198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李丰绩,男,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高东芸,女,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兵、李丰绩、高东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玉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