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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兆信与王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信,王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618号原告王兆信。委托代理人胡志军,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东,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法。原告王兆信与被告王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兆信的委托代理人刘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法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兆信诉称,被告王法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5月30日和2013年8月9日分别向原告王兆信借款90000元和18000元。上述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8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法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被告王法向原告王兆信借用现金90000元。2013年8月9日,被告王法又向原告王兆信借用现金18000元。上述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上述借款,被告王法给原告王兆信出具了欠条两份。后原告王兆信向被告王法多次催要上述借款未果。上述事实,有欠条两份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兆信与被告王法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法向原告王兆信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王兆信要求被告王法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法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法返还给原告王兆信借款10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财产保全费1080元,共计3540元,由被告王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志成审 判 员  卢峰之人民陪审员  王登博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邹 洋 更多数据: